重磅!《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公布,大厂业主竟有这些权利…

大厂微动态 2018-11-06 1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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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人都在使用的同城小程序 小区里车辆停放收益归谁所有?小区维修资金用在哪儿?停车位卖、租各多少要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服务争议该找谁.....似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和物业有着紧密的联系,今天,这些问题在较新公布的《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里我们都能找到答案。 廊坊日报全文刊登了这篇办法: 据

大厂人都在使用的同城小程序

小区里车辆停放收益归谁所有?小区维修资金用在哪儿?停车位卖、租各多少要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服务争议该找谁.....似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和物业有着紧密的联系,今天,这些问题在较新公布的《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里我们都能找到答案。

廊坊日报全文刊登了这篇办法:

据悉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2月开始制定《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先后两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多次召开论证会和座谈会,在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自此,廊坊市物业管理中的模糊问题处理将有法可依,物业业主权责明确!什么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允许做?这些事儿,我们每个人都得搞清楚!

这些事与你息息相关 

为了方便大家查阅,我们整理出《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一些重点事项,供大家快速了解↓

谁归它管?必须要搞清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你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吗?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筹备组成立】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网络实名投票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你有没有拖欠物业费?

第三十八条【物业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九条【交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或者放弃共有权利等为由拒绝交纳。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电话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生效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小区内停车位所有权怎么划分?

第四十八条【规划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对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应当予以公布。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不足,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不按条例办事?这些人都要罚!

第五十二条【一般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

定处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或者对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履行承接查验备案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失实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禁止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2月5日起施行。

写在最后 

看到这是不是感觉心里堵了很久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这下真的是有法可依了,相信以后的物业管理会越来越规范合理,快把这个好消息告诉身边的朋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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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廊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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